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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北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时间:2017-08-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校风、教风、学风、考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学生的纪律观念和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研究生参加的所有各级各类各科目考试。

第三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 警告;2.严重警告;3. 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标注违纪,并给予警告处分:

1.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听劝阻者;

2.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听劝阻者;

3. 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不听劝阻者;

4. 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大声喧哗、影响考试不听劝阻者;

5. 非听力考试时间戴耳机不听劝阻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标注违纪,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2. 将试题、试卷或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3.多领取试题(试卷)未及时交回者;

4. 在考试前向教师索要试题或答案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标注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夹带纸条)且未放到指定位置者;

2. 以作弊为目的在试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标记信息者;

3.考试过程中同他人互对答案者;

4.故意销毁试题、试卷或其它学校必须收回的考试材料者;

5. 干扰监考教师及考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或以各种手段威胁、侮辱、诽谤监考教师及考务工作人员者;

6.买试题(试卷)答案及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未参加考试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标注违纪,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考试过程中向他人传递答案或接收他人传递的答案者;

2. 闭卷考试中以各种形式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夹带纸条等)、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形成作弊事实者;

3. 借故到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带入考场者;

4. 试卷雷同者;

5. 偷换或强拿他人试题(试卷)或草稿纸者;

6. 参与他人组织的作弊事件形成作弊事实者;

7. 为考试作弊者提供伪证者;

8. 故意销毁考场违纪证据者;

9. 通过各种途径发布买卖“答案”、“成绩保过”、“出租或出售作弊工具及设备”等相关广告信息者;

10. 买试题(试卷)答案及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参加考试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标注违纪,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利用各种手段窃取试题者(包括考试过程中);

2.卖试题(试卷)答案及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3.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4.组织作弊者;

5. 制造、出租或出售考试作弊工具者;

6. 故意伤害监考教师及考务工作人员者;

7.组织利用电子或通讯设备作弊者;

8. 利用通讯设备干扰正常考试信息者。

第九条 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者,参照相近条款执行。

第十条 受两次违纪处分者,以高限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 留校察看处分时间为一年。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的程序

第十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认真填写相关情况登记表,并告知违纪学生。对于学生用于违纪的材料和工具等,应予暂扣。学生作弊行为一经认定,12小时内由研究生院向全校师生公示。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通过学院告知学生,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中北大学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文件报送全体校领导并发送到下列部门: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一式四份:学院存档、通知本人、班级及班主任各一份)、党(校)办、组织部、研究生院、档案馆。

第十六条 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文件报送全体校领导并发送到下列部门: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一式五份:学院存档、寄送家长、通知本人、班级及班主任各一份)、党(校)办、组织部、研究生院、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校医院、图书馆、档案馆。

第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者,限期十日内离开学校,此项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督促,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并及时取消其在校学习的资格,对于拒不离校者,校保卫部门有权强制处理。

第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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