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规定。各学科、专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较好的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及为科学勇于献身的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一定的教学工作能力;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培养方向
确定培养方向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1、应认真确定本学科内涵,学科领域范围、前沿研究领域。培养方向要体现本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既要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又要注意前瞻性。
2、根据全校本学科的现有力量,要求每个培养方向都有相应的科研任务来支撑,有一定数量的学术队伍,能够开出该方向的有关专业课程。一般每个博士点培养方向以4-5个为宜,培养方向不能过窄。
三、学习年限
博士生学习年限为3~4年,原则上不允许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期答辩者,需提前办理延期手续。
四、课程设置
课程学习是博士生培养的必要阶段,各个学科、专业应根据本学科特点提出对博士生知识结构的要求。博士生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结合博士生具体情况制定课程学习计划。没有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历人员应在完成本规定的基础上补学其它课程。
1、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40学时2学分
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应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指导研究工作。
2、外国语
要求博士生掌握一门外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且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
第一外国语60学时3学分
第二外国语40学时2学分。
第一外国语不是英语者,第二外国语应选英语,且不能申请免修。
3、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课
为使博士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各学科专业应重视博士生课程,努力开设代表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相关交叉学科综合性知识的博士生课程,以及拓宽加深专业基础的理论课程、实验课程,并列入开课目录。
五、学分规定
博士生至少应取得27学分,其中必修课程不低于15学分。
六、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
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阶段。学位论文是衡量博士生培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学位授予质量指标的综合体现。学院、教学基层组织和指导教师都须切实加强对论文工作的管理,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位条例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各学科专业指导教师应对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论文进度、工作量、学位论文严格要求,尤其是要对论文的创造性成果等做出明确的具体要求,并制定切实的阶段检查、质量评估等措施。
1、文献综述
大量阅读有关文献是做好选题和论文工作的基础。各学科、专业应提出阅读文献尤其是外文文献的最低要求,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对博士生阅读文献情况进行检查。
2、开题报告
严格开题报告制度。开题报告对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和论文工作顺利进行有重要作用,学院、学科组及指导教师应切实做好有关工作。开题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选题依据(包括论文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等);
(2)论文研究方案(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可能的创新之处);
(3)预期达到的目标、预期的研究成果;
(4)论文工作计划等;
开题报告应按统一格式书写装订,由学院存档备查。
开题报告一般要求公开举行报告会,开题报告必须由指导组及相关学科专家评审,提出具体的评价和修改意见,不通过者可限期重做。
3、论文工作量
博士生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4、作学术报告
博士生在学期间至少主讲一次学术报告(不含开题报告)。博士生应针对研读学术著作情况、论文进展和取得的成果等做出报告,进行学术交流并接受审查,征询意见。报告应有打印稿,一般不得少于4000字。报告会一般由学科带头人主持,请有关教师和其他博士生参加。
博士生在学期间应积极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并宣读自己撰写的论文。
5、发表论文的要求
博士生在论文答辩前应积极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并符合中北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相关要求。
6、答辩资格审查及答辩
答辩是博士生培养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要规范答辩管理工作。
为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在博士生正式答辩前,指导教师应安排一次预答辩,广泛听取意见与建议,并对论文进行修改。
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对论文质量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者不能同意提交答辩。
七、培养方式
博士生培养采取指导教师负责制,提倡导师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对每个博士生都应成立由指导教师牵头、3-5人组成的指导组。
提倡跨学科联合培养,组织跨学科的指导组,可署名两位导师。
为促进联合办学,经批准可选聘外单位的一名合乎条件者为副导师参加指导工作。
八、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本学科博士生培养的法规,是制定培养计划的基本依据,培养方案应遵照学位条例及本规定有关要求制定。培养方案应对学科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向、课程学习及学分、培养各环节等做出明确规定。
各学科要切实注重博士生课程建设,积极开设高水平的博士生课程,严格考试。培养方案应对课程学习规定具体要求。
培养方案应对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于创造性成果应有具体规定,同时要有把关措施。
培养方案一般由各学科组织专门小组在调查研究国内外本学科培养方案的基础上提出,经院长、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实施。跨学院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由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要有一定的共性,体现学科的内涵。培养方案一般按一级学科制定。
九、培养计划
博士生培养计划分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研究计划。课程学习计划在博士生入学后1个月内制定完成,经主管院长审核后交研究生院备案。